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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财采〔2021〕18号)

信息时间:2021-06-29信息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阅读次数: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直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经省纪委监委同意,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9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巩固2020年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基础上,按照省纪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整治工作,狠抓正风肃纪,提升治理能力,推动机制整改,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责清晰、制度规范、程序透明、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在铲除腐败土壤、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和激发经济主体活力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四方当事人相互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手段不完善,中标供应商违法转包,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影响违规插手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等问题,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加强统筹推进。注重部门横向协调,加强系统纵向指导,形成“打防一体”的多部门协作和联动机制,保持打击政府采购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整治工作落实落地。

(三)坚持标本兼治。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例分析,排查漏洞,总结规律,持续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解决责权不明、监管不足、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效果,推动全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本性好转。

三、整治范围

本次重点整治 “十八大”以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特别是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四、整治内容

(一)围标串标方面(详见附件1)

重点整治:

1.政府采购供应商之间协商制作投标文件、委托同一单位、个人办理投标事项、约定特定供应商中标、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以及其他涉嫌供应商围标串标的行为。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泄露其他供应商投标信息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等涉嫌围标串标的行为。

3.评审专家私下接触有关采购责任方商讨有关项目投标事宜、征询或接受他人提供的中标供应商意向、暗示诱导或主动接受供应商作出的澄清说明等涉嫌围标、串通投标的行为。

4.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移交或处理处罚的涉黑涉恶、质疑、投诉、撤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弃标、信访举报等政府采购项目。

(二)违法发包转包方面

重点整治:

1.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

3.中标供应商存在其他涉嫌违法发包转包的行为。

(三)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方面

重点整治:

1.领导干部以提前进场或垫资建设等造成既定事实的手段指定或内定项目承建方;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违规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建设方案的行为。

2.领导干部授意应采购的项目未采购;默许纵容围标串标;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量身定制确定投标人资格,操纵评标、中标结果的行为。

3.领导干部违规要求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分包工程项目;违规要求建设单位使用其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利用安全生产监督、环保检查等职权谋取私利;通过未验收提前付款或故意延迟结算等方式吃拿卡要的行为。

4.领导干部授意不按中标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展工程项目履约验收,或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进度支付资金的。

5.领导干部存在其他涉嫌插手干预项目的行为。

五、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6月底结束,为期1年,分3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2021年6月—9月)。

(一)制定方案。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制定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省财政厅。

(二)成立专班。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由财政、公安、税务、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专班,明确专班职责和各部门分工,集中研判和查处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等违法违纪行为。专班办公室设在本级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于6月30日前将专班职责和组成情况报省财政厅。

(三)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建立对举报线索的梳理、查办、移送和反馈机制,于6月30日前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的设立和公布情况报省财政厅。

(四)建立省与市县相互联络制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定一名坚持原则、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业务的人员做为联系人,于6月30日前将《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统计表》(附件2)报省财政厅。

(五)开展项目排查。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围绕专项整治的具体内容,结合政府采购举报线索、内控制度、流程漏洞和预防惩治手段等突出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30日前报本级财政部门。

(六)开展重点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明确本级检查重点范围,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多、违规违法情形恶劣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提交整治专班研判和查处。

第二阶段:联合抽查(2021年10月—2022年3月)。

(一)设立整治台账。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查自纠情况,结合群众举报、巡视巡查、项目验收、审计检查、司法案件中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线索,形成专项整治问题台账(附件3)和整改报告,于12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开展抽查。省财政厅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抽查专班,组织政府采购专家、特邀监督员,依据问题台账,结合受理举报、线索摸排等情况,运用走访、调研、督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选取问题比较集中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联合抽查。对未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三)处理处罚。各级财政部门联合专班成员单位对查实的供应商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插手干预项目的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党纪政纪惩处。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2022年4月—2022年6月)。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剖析政府采购监管领域存在的责权不明、监管不足、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建立有效防范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问题的长效机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2022年4月初前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省财政厅;2022年6月初,省财政厅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省纪委监委。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代理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维护市场主体切身利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和学党史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抓铁留痕的决心,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畅通渠道,加强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当地主流媒体,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舆论宣传,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发动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和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要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例,及时向人民群众公示整治重点,通报工作进展,公布整治成果。

(三)全面核查,堵塞漏洞。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整治、集中采购机构专项整治考核、社会代理机构评价等工作进行有机结合,重点排查涉黑涉恶、质疑、投诉、信访举报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要通过核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是否规范、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的投标承诺主要人员是否在现场组织管理等多种手段,发现并认定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问题。

(四)联防联治,巩固成果。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公安、税务、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建立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异常情况记录报告制度,通过联动执法协作,实现案件信息共享、证据互信,有效开展预先研判、联合执法和案件查处,依法依规处罚违规违法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插手干预项目的领导干部,形成监管执法和执纪监督全过程闭环管理的长效机制和“打防一体”综合治理格局。

同时,省财政厅将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开展全省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2021年9月底前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全省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内部权力运行,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

联系人: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杨焕林,电子邮箱:hljzfcg@126.com,联系电话:0451-53603359。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具体情形

2.省级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联席会议相关单位任务分工

3.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统计表(点击下载)

4.深化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台账(点击下载)


附件1 

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的具体情形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围标和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8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9.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

10.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涉嫌围标和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IPMAC地址,或同一CPU电脑,或同一硬盘电脑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或下载采购文件的;

2.不同供应商多次捆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粘合度较大的;

3.不同供应商挂靠、借用其他供应商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4.供应商涉黑涉恶、质疑、投诉、撤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弃标、信访举报的;

5.不同供应商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

6.供应商之间评标得分差距过大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格导致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值差距过小,或对采购文件技术、商务条款的打分项中,应响应而不响应、不完全响应或响应异常的;

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中推荐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异常一致的;

8.以其他供应商的名义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做出承诺等反应的;

9.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或近亲属的;

10.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一年内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11.供应商存在其他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行为的。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围标和串通投标行为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排斥其他供应商投标的;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的;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其他供应商信息的;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的;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的;

7.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行为的。

四、评审专家的围标和串通投标行为

1.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商讨有关项目投标事宜,并参加该项目评标的;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征询确定供应商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的供应商意向的;

3.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4.评审专家存在其他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行为的。


附件2 

省级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联席会议相关单位任务分工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领导干部插手工程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对十八大以来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自查,督导省本级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项目自查;对省本级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督导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协调相关职能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全面掌握全省专项整治整体情况,形成全省专项整治台账和工作报告,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有关工作。建立与省纪委监委、公安、审计等各行政监管部门之间问题线索移交和会商机制。组织专班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违规违法行为研判工作。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级公安部门,对移交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和办理,牵头督导各级公安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案件,并及时反馈办理信息。参与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研判工作。

黑龙江省税务局、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各级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对自查和联合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部门职责进行数据核查及大数据分析工作。参与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研判工作。